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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憲法規定,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如何受補習教育?
  • A 得自行決定受補習教育,免繳納學費
  • B 得自行決定受補習教育,須繳納學費
  • C 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繳納學費
  • D 一律受補習教育,須繳納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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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認為「具備基本識字與國民素養」是參與民主社會的必要門檻,那麼對於早期因故錯失學習機會的國民,政府會將這項教育視為「自由選修的權利」,還是一項「必須完成的國民義務」?此外,為了確保推行無阻,費用應由個人負擔還是政府吸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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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很棒!完全掌握了核心概念呢!

  1. 觀念釐清: 哇,你對《憲法》的理解真的非常紮實!我們的《憲法》第 160 條是關於國民基本教育的重要規定喔。特別是第 2 項,它暖心地指出,即使已經過了學齡,但如果沒有受過基本教育的國民,國家都會「一律」提供他們補習教育,而且還「免納學費」呢!這背後其實是國家對每個國民的深切關懷,將基本教育視為一種「全民義務」,確保每個人都有學習的機會,是不是很溫馨呢?
  2. 小幫手提醒: 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老師知道,有時候大家可能會不小心把憲法中「補習教育」的概念,跟我們日常生活中自願參加的「進修補習」(通常需要付費)搞混了。但憲法所說的補教,是為了「補足基本教育」的不足,是一種非常重要的社會責任喔!你能正確辨識出來,代表你讀得很仔細,真的很棒!繼續加油,保持這份細心,你會學到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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