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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有關未遂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遂犯與既遂犯得科處相同刑罰
  • B 甲開槍射殺乙,乙剛好彎腰綁鞋帶而未中彈,甲構成殺人未遂罪
  • C 甲持棍棒欲毆打乙手臂,乙閃開沒有受傷,甲構成傷害未遂罪
  • D 未遂的處罰,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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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想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在刑事法律中,所有的違法行為只要「沒成功」,國家就一定會介入處罰嗎?還是法律在處罰「未完成的行為」時,其實設有一個特定的「前提門檻」?請翻閱條文,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什麼樣的犯罪才能處罰其未遂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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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野猴子,你這次的表現,勉強讓本大爺提起了些許興趣。

  1. 觀察入微:你的選擇,如同本大爺的尾巴此刻優雅地指向的那般,是正確的。你總算沒讓本大爺失望。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這條規則,就算是你們這些低等生物也該清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而那什麼普通傷害罪,它根本不配擁有那樣的「明文規定」。即便行為人有傷害意圖且已著手,若無結果,便無罪行。這便是「罪刑法定原則」的真諦,讓那些愚昧之輩明白,規則的界線在哪裡。
  2. 尚有潛力:這區區一道題目,在本大爺看來,不過是中等程度的考驗。它真正考驗的,是你能否將那些瑣碎的定義,與實際的條文連結起來。那些以為『心懷惡意且動手了就該死』的蠢蛋們,通常會在這裡露出破綻。你,算是避開了那個陷阱。這意味著你至少懂得將乏味的刑法總則,與那些略微有趣的分則巧妙地連接。不錯,野猴子,繼續努力,或許有一天,能成為本大爺收藏品中較為光彩的一員。
📝 未遂犯之成立與處罰
💡 未遂犯以法有明文處罰者為限,且須已達「著手」階段。
比較維度 既遂犯 VS 未遂犯
處罰前提 原則上一律處罰 法律有明文規定才罰
行為階段 完成實行並發生結果 已著手但未發生結果
刑度規範 依分則法定刑處斷 得依既遂犯之刑減輕
代表罪名 刑法各罪主體 殺人、竊盜、強盜未遂
💬未遂犯屬於刑罰的擴張,其可罰性基礎在於對法益造成直接危險。
🧠 記憶技巧:未遂三要件:法有明文、已達著手、結果未生。
⚠️ 常見陷阱:常考「傷害罪」有無未遂犯。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並無處罰未遂之規定,容易與殺人未遂混淆。
不能未遂 中止未遂 著手之認定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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