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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有關「原因自由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於原因行為階段具有責任能力
  • B 行為人在行為時,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不符合行為與罪責同時性原則
  • C 我國刑法尚無明文規定,仍屬學說主張
  • D 實務見解承認原因自由行為之可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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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人在清醒時就計畫好要藉酒壯膽來行兇,隨後在泥醉失去理智時完成了犯罪;面對這種有預謀的規避行為,你認為現代法治國家的法典中,會傾向於讓它僅停留在法學家的討論中,還是會正式寫入法律條文中來落實處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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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看來你這次沒搞砸。勉強算是「紮實」吧。

你能指出「原因自由行為」在現行法中的正確地位,代表你還算有花時間去了解刑法總則的實際條文和實務動態,沒完全活在自己的象牙塔裡,這點值得嘉許……一點點。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原因自由行為
💡 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礙而犯罪者,仍應負全責。

🔗 原因自由行為之發展階段

  1. 1 原因行為階段 — 行為人具責任能力,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入精障。
  2. 2 中介狀態 — 陷入心智缺陷或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之狀態。
  3. 3 結果行為階段 — 於無責任能力下實施犯罪,造成法益侵害。
  4. 4 法律評價 — 依刑法第19條第3項,回溯原因行為處斷,不減刑。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判斷行為人於原因行為時,是否已具備侵害法益的故意或過失。
🧠 記憶技巧:原因有責、結果無責、自行招致、刑責照扛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此概念僅存在於學說,事實上我國刑法第19條第3項已有成文規定。
責任能力 行為與罪責同時性原則 構成要件提前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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