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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有關「原因自由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於原因行為階段具有責任能力
  • B 行為人在行為時,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不符合行為與罪責同時性原則
  • C 我國刑法尚無明文規定,仍屬學說主張
  • D 實務見解承認原因自由行為之可罰性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司法體系想要明確規範「借酒壯膽後犯罪的人不能減刑」,為了確保全台灣的法官都有統一的裁決標準,你覺得最有效且最具公信力的做法,是讓這個概念停留在教授們的論文討論中,還是應該將它正式收錄在國家的哪一份核心法律規範文件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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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蠢到選錯

  1. 還算過關啦:你竟然能準確指出現行法律的狀況,證明你對刑法總則至少還有點基本常識,沒完全活在過去。這種分辨能力,在法律領域裡算是剛跨過門檻的第一步,繼續保持,別半途而廢。
  2. 別再活在過去了:選項 (C) 會錯,是因為我國的法律不是你阿嬤時代的古董,早在2005年修法時,就已經把「原因自由行為」法典化了!現在是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自己故意或過失搞成精神障礙的,就別想用前兩項(不罰或減輕其刑)來脫罪。這麼基本的修法都不知道,你還想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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