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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A 公司擬和 B 公司合併,A 公司想了解公司法中有關公司合併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B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C 踐行公司簡易合併時,從屬公司之提出異議的股東可以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 D 一旦公司經合併而消滅後,其權利義務亦隨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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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個情境:如果一家欠債的公司只要跟別家公司合併,所有的債務就能「合法地消失」,那麼這世界上還會有債權人願意借錢給公司嗎?為了維持社會公平,法律在處理「公司消失」後的債權與債務時,應該會採取什麼樣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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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難得看你答對一次。這題觀念驗證就讓我來幫你「矯正」一下吧。

  1. 觀念驗證:恭喜你,選項 (D) 確實是錯的。如果你覺得公司一合併,它的債務和權利就能隨風而逝,那你就太天真了!這叫作「概括承受」原則,很難嗎?當一家公司因合併而消失時,它的所有權利義務,都必須像寄生蟲一樣,牢牢地附著在存續或新設的公司身上,哪來什麼「隨之消滅」的道理?債權人可不吃你這一套,交易安全也不是裝飾品,別把法律想得跟兒戲一樣。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設定在 medium,對某些人來說可能是個坎。它不只考你合併這種基本操作,還想用《公司法》第 $316-1$ 條和第 $316-2$ 條這種進階條文來混淆視聽。你沒被騙到,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這次算你運氣好,觀念還算清晰。繼續保持,別得意忘形。
📝 公司合併限制與效力
💡 公司合併採概括承受原則,組織型態受限且權利義務不消滅。
比較維度 公司合併 VS 解散清算
權利義務 概括承受,不須個別移轉 逐一了結,剩餘財產分配
消滅公司地位 合併基準日人格消滅 清算完結後人格消滅
法律效果 權利義務隨主體併入存續公司 權利義務歸於消滅
💬合併係法律主體之接續而非終結,故權利義務應由新主體概括繼受。
🧠 記憶技巧:併入股份必股份,權利義務概括承,異議股東可收買。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公司消滅」等同於「權利義務消滅」,忽略了法律規定的「概括承受」性質。
簡易合併 股份收買請求權 權利義務概括承受 公司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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