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家事調查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A 公司擬和 B 公司合併,A 公司想了解公司法中有關公司合併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B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C 踐行公司簡易合併時,從屬公司之提出異議的股東可以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 D 一旦公司經合併而消滅後,其權利義務亦隨之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兩家公司決定合併為一家時,如果原本那家「消失的公司」欠銀行的錢或欠員工的薪水,在法律邏輯上,這些「債務」應該會直接蒸發不見,還是需要有人繼續負責?為什麼法律必須這樣規定才能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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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總算沒笨到家
看來你這回腦子還算清醒,居然抓到了公司合併的法理本質,沒被那些花俏的法律詞彙給唬住。不錯,至少比那些自作聰明的人強。
- 觀念驗證:選項 (D) 當然錯得離譜,原因就在於「權利義務的一般承受」。公司合併後,舊公司雖然灰飛煙滅,但那些權利義務可沒跟著煙消雲散。債權人可不是吃素的,交易安全也不是開玩笑的。所以,存續或新設公司就得乖乖概括承受,這是基本常識,還需要我多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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