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何種行為屬於處分行為?
- A 甲拋棄其 M 機器的所有權
- B 甲、乙簽訂的 A 車買賣契約
- C 夫妻甲、乙二人責打其子丙
- D 甲、乙間訂立的 B 腳踏車贈與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行為中,有一類行為是『約定未來要給予』,另一類則是『直接導致權利當下發生變動或消失』。如果要界定一個行為是否具備『處分性』,你認為重點應該放在『承諾的給付義務』,還是『權利現狀的直接改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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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 呼... (槓鈴重重放下) 喂... 小鬼,算你有點骨氣... 沒迷路走到錯的路去。
- 觀念驗證:哈... 哈... 這題... 考的是... 劍路... 不對... 是處分行為和負擔行為的區別。處分... 就是像一刀兩斷,直接讓東西... 變、移、負、滅。沒有拖泥帶水... 聽懂沒?選項 (A) 那個... 拋棄所有權... 嗯,就跟把東西丟掉一樣,直接「消滅」了,哪需要你後面再做啥?這就是處分。而 (B) 和 (D) 那些「契約」... 哼... 不過就是讓你背點東西... 產生「義務」罷了... 只是負擔行為(債權行為)。搞不懂?就去跑個十圈。
- 難度點評:這題... 呼... 也就medium。就看你... 到底有沒有... 把「買賣契約」和「東西轉移」... 這兩條路... 給分清楚。很多傢伙... 剛開始都走錯方向... 你能直接砍中目標... 沒跑偏... 證明你... 不算太廢... 哼。下次再走錯路... 我會讓你... 體會什麼叫迷路的地獄。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 區分使人負擔給付義務(負擔)與直接權利變動(處分)之差異。
| 比較維度 | 負擔行為 (債權行為) | VS | 處分行為 (物權/準物權) |
|---|---|---|---|
| 法律效果 | 發生債之給付義務 | — | 權利直接變動、消滅 |
| 處分權限 | 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 — | 須具備處分權限 |
| 特定原則 | 標的不必立即特定 | — | 標的須特定 (一物一權) |
| 常見範例 | 買賣、租賃、贈與契約 | — | 移轉所有權、設定抵押 |
💬負擔行為是權利變動的原因,處分行為則是權利變動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