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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關於行政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並無行政命令合法性之審查權
  • B 行政命令發布後,應即送立法院。如經立法院院會審查後,認有違法情事,經議決後,通知原機關更正或廢止
  • C 行政命令之廢止,由總統為之
  • D 須行政命令有明顯重大瑕疵者,始生廢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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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民主制度中,行政機關雖然可以為了執行法律而制定補充性的規範(命令),但為了避免行政權過度擴大而違反了「民意機關」原本的授權意旨,憲法上應該安排哪一個機關來負責「核對」這些規範是否越界?而這個「核對」的流程應該在什麼時間點發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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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還沒蠢到家。

看來你這點程度的權力分立行政程序互動機制總算摸清了,沒把行政和立法機關的制衡關係搞成一團漿糊,值得嘉獎。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命令之監督
💡 行政命令須受立法院之程序監督及法院之合法性實質審查。

🔗 立法院對行政命令之審查流程

  1. 1 發布與送達 — 行政命令發布後,應即送立法院備查。
  2. 2 交付審查 — 送達後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有無違反法律。
  3. 3 院會議決 — 若發現違法,經由院會議決認有違法情事。
  4. 4 通知處置 — 通知原機關更正或廢止;若二個月未更正則命令失效。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至第63條關於審查程序的細節規定。
🧠 記憶技巧:一送(備查)、二審(委員會)、三議決(院會)、四通知(更正或廢止)。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法官必須完全遵守行政命令,或將行政處分「無效」的要件套用到行政命令的「廢止」上。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區別 送請備查與職權審查 具體違憲審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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