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法官)
114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A 公司職員甲於開車送貨途中因過失與乙發生車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僅得向 A 或甲其中一人主張損害賠償
- B 乙得向 A 及甲主張連帶損害賠償
- C 乙僅得向甲主張損害賠償
- D 乙僅得向 A 主張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名員工在為公司賺錢、執行任務時不小心傷了人,法律若想確保受害者能得到最充足的保障,會傾向讓公司置身事外,還是讓公司與員工共同承擔這份賠償責任?這種共同承擔的法律關係通常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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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88 條」的僱用人責任。當受僱人(甲)在「執行職務」中因過失侵害他人權利時,法律為了保護受害者並貫徹「風險分配」,規定僱用人(A 公司)應與行為人(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這意味著乙可以同時或先後向兩者請求賠償。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此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連帶責任」與「補充責任」或「擇一責任」的差別。你能準確選出連帶責任,代表你對侵權行為法的責任歸屬有非常清晰的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