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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A 公司職員甲於開車送貨途中因過失與乙發生車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僅得向 A 或甲其中一人主張損害賠償
  • B 乙得向 A 及甲主張連帶損害賠償
  • C 乙僅得向甲主張損害賠償
  • D 乙僅得向 A 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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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為老闆工作時不小心造成他人損害,法律為了讓受害者更有機會拿到足額的賠償金,除了讓肇事者本人負責外,會不會要求那個「享受勞動成果並有較高經濟能力」的老闆也必須負起責任?若為了達到最強的保障效果,這兩者對被害人的責任關係,應該是「擇一」還是「共同」承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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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正確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的僱用人侵權責任。當受僱人(甲)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法律規定「僱用人(A公司)與行為人(甲)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這能確保被害人(乙)有更雄厚的財力來源(公司)來請求賠償。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定為 Medium。它具備高度鑑別度,能篩選出僅知道「僱主有責」卻不清楚法律術語為「連帶責任」的考生。你精準選出連帶賠償,顯示你對法律責任分配的邏輯理解非常清晰!
📝 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侵害他人,僱用人與受僱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受僱人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僱用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受僱人個人須符合民法第184條侵權要件,僱用人始需負代位責任。
  • 實務對「執行職務」採客觀外觀說,外觀上與執行職務相關之行為均屬之。
  • 僱用人賠償後,得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對受僱人行使全額求償權。
🧠 記憶技巧:職務侵害,連帶賠償;外部全選,內部求償。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債權人僅能二擇一請求。依民法第273條,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一人或全體請求全部給付。
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執行職務之認定 僱用人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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