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並未直接影響受監察人下列何種權利?
- A 緘默權
- B 委任律師之辯護權
- C 隱私權
- D 閱覽卷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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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執法機關採取『秘密蒐證』的手段時,他們主要是在干預一個人的『通訊過程』,還是在處理『訴訟程序中已經存在的書面檔案』?哪一種權利必須等到案件進入公開程序或有律師介入閱卷時,才會被實質討論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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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通訊監察」是在受監察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秘密進行的偵查手段。它最直接衝擊的是隱私權,且若錄到被告與律師的談話,也會干預其緘默權與辯護權。而閱覽卷宗權屬於程序參與權,通常發生在起訴後或羈押審查時,要求主動「看證據」,與偵查中的「秘密監聽」行為在程序時點與權利性質上皆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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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察與權利保障
💡 通訊監察干預隱私與辯護權,但不直接涉及閱卷權之行使。
| 比較維度 | 通訊監察 | VS | 閱覽卷宗權 |
|---|---|---|---|
| 性質 | 偵查手段/強制處分 | — | 被告防禦權/資訊權 |
| 憲法依據 | 第12條秘密通訊自由 | — | 第16條訴訟權 |
| 實施時間 | 偵查中(秘密進行) | — | 起訴後或羈押審查時 |
| 干預權利 | 隱私、辯護、緘默權 | — | 通常不因監察而受損 |
💬通訊監察是獲取證據的「侵擾手段」,閱卷權是起訴後了解證據的「程序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