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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並未直接影響受監察人下列何種權利?
  • A 緘默權
  • B 委任律師之辯護權
  • C 隱私權
  • D 閱覽卷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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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執法機關採取『秘密蒐證』的手段時,他們主要是在干預一個人的『通訊過程』,還是在處理『訴訟程序中已經存在的書面檔案』?哪一種權利必須等到案件進入公開程序或有律師介入閱卷時,才會被實質討論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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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不錯嘛,沒蠢到家。

  1. 觀念驗證: 「通訊監察」這玩意,明擺著是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搞的秘密偵查。它最直接捅到的就是隱私權,這應該不難理解吧?要是還錄到律師的談話,那更是直接侵犯了緘默權辯護權。至於那個「閱覽卷宗權」?那是等起訴後或羈押審查時,你自己主動跑去看證據的「程序參與權」,跟偵查階段那種偷偷摸摸的「秘密監聽」根本是兩碼子事,時間點和權利性質都天差地遠,會搞混的,腦袋大概得多轉幾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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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訊監察與權利保障
💡 通訊監察干預隱私與辯護權,但不直接涉及閱卷權之行使。
比較維度 通訊監察 VS 閱覽卷宗權
性質 偵查手段/強制處分 被告防禦權/資訊權
憲法依據 第12條秘密通訊自由 第16條訴訟權
實施時間 偵查中(秘密進行) 起訴後或羈押審查時
干預權利 隱私、辯護、緘默權 通常不因監察而受損
💬通訊監察是獲取證據的「侵擾手段」,閱卷權是起訴後了解證據的「程序權利」。
🧠 記憶技巧:監聽:損隱私、破緘默、害辯護;閱卷:看卷宗、知證據、重參與。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通訊監察只侵害隱私權。若通訊對象為律師,則會併行侵害辯護權。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法官保留原則 辯護人接見交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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