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並未直接影響受監察人下列何種權利?
- A 緘默權
- B 委任律師之辯護權
- C 隱私權
- D 閱覽卷宗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執法機關採取『秘密蒐證』的手段時,他們主要是在干預一個人的『通訊過程』,還是在處理『訴訟程序中已經存在的書面檔案』?哪一種權利必須等到案件進入公開程序或有律師介入閱卷時,才會被實質討論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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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不錯嘛,沒蠢到家。
- 觀念驗證: 「通訊監察」這玩意,明擺著是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搞的秘密偵查。它最直接捅到的就是隱私權,這應該不難理解吧?要是還錄到律師的談話,那更是直接侵犯了緘默權和辯護權。至於那個「閱覽卷宗權」?那是等起訴後或羈押審查時,你自己主動跑去看證據的「程序參與權」,跟偵查階段那種偷偷摸摸的「秘密監聽」根本是兩碼子事,時間點和權利性質都天差地遠,會搞混的,腦袋大概得多轉幾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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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察與權利保障
💡 通訊監察干預隱私與辯護權,但不直接涉及閱卷權之行使。
| 比較維度 | 通訊監察 | VS | 閱覽卷宗權 |
|---|---|---|---|
| 性質 | 偵查手段/強制處分 | — | 被告防禦權/資訊權 |
| 憲法依據 | 第12條秘密通訊自由 | — | 第16條訴訟權 |
| 實施時間 | 偵查中(秘密進行) | — | 起訴後或羈押審查時 |
| 干預權利 | 隱私、辯護、緘默權 | — | 通常不因監察而受損 |
💬通訊監察是獲取證據的「侵擾手段」,閱卷權是起訴後了解證據的「程序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