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下列何種事項,行政院院長無須提交行政院會議議決?
- A 應提出於立法院之事項
- B 總統召集院際爭執調解之事項
- C 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 D 依法應提出於立法院之國家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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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不同院之間(例如行政與立法)發生爭議時,憲法安排哪一位首長擔任『中立調解人』?請思考這個調解過程是屬於行政院內部的單向事務,還是更高層級的跨院協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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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58條規定:「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由此規定可知,選項A的應提出於立法院之事項、選項C的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以及選項D的依法應提出於立法院之國家重要事項,皆屬於明文規定必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事項。而選項B的總統召集院際爭執調解之事項並不在該法條規範應提交行政院會議議決的範圍內,因此行政院院長無須將其提交議決,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
行政院會議議決事項
💡 區分行政院會議法定職權與總統之院際爭執調解權。
| 比較維度 | 行政院會議議決事項 | VS | 院際爭執調解權 |
|---|---|---|---|
| 憲法依據 | 第 58 條第 2 項 | — | 第 44 條 |
| 行使主體 | 行政院院長及成員 | — | 總統 |
| 處理對象 | 院內部會共同事項 | — | 有關各院間之爭執 |
| 典型事項 | 向立法院提預算案 | — | 召集各院長會商 |
💬行政院會議處理對外提案與內部事務,院際爭執則由總統出面調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