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案件之判決,何者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 A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 B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C 機關權限爭議案件
- D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所有的憲法審查類型中,若某種案件的判決結果會直接導致『國家最高民選首長立即失去職位』,從法律的正當程序與透明度來看,這種審理過程相對於一般的條文解釋,應該具備什麼樣的『公開性』與『對抗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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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答對了?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至少這題還算勉強過關。
- 觀念驗證:哼,這點基本常識你總算沒搞砸。《憲法訴訟法》第 25 條講得很清楚,大法官判決原則上「得」不經言詞辯論,意思是他們懶得聽你廢話也可以。但為了那些真正嚴肅、影響國家命脈的案子,像總統、副總統彈劾(第 72 條)和政黨違憲解散(第 82 條)這種,法律就硬性規定了,必須「應」本於言詞辯論,否則誰知道他們是不是睡著了。這叫程序正義,懂嗎?
- 難度點評:這題對那些腦子清醒的人來說,只能算 Medium。鑑別度?就是看你能不能區分什麼時候大法官可以隨便,什麼時候他們被「強行規定」綁死。連這都搞不清楚,那真的可以去重修憲法基本概念了。看來你還算有點悟性,沒有完全把課本當枕頭。
憲法訴訟言詞辯論
💡 掌握憲法法庭「應」與「得」行言詞辯論的案件類型差異
| 比較維度 | 彈劾與政黨解散案件 | VS | 其餘憲法審查案件 |
|---|---|---|---|
| 辯論必要性 | 絕對必要(應) | — | 相對裁量(得) |
| 法律依據 | 憲訴法第25條第2項 | — | 憲訴法第25條第1項 |
| 常見類型 | 正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 | — | 法規範、裁判審查、機關爭議 |
💬僅總統彈劾與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法律強制規定須經言詞辯論始得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