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單一選區兩票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之修正條文與本文,屬同等位階,如係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即不違反憲法
- B 依政黨名單投票採比例代表制選舉,並設百分之五席次分配門檻,尚無牴觸憲法平等保護之意旨
- C 依憲法規定,各種選舉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 D 政黨門檻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差距,而有選票不等值現象,惟大法官解釋仍肯認其合憲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民主憲政國家中,如果修憲機關透過正當的程序,投票通過將「國體改為帝制」或是「永久取消人民的投票權」,這樣的修正內容僅因為「程序合法」,就能被視為符合憲法的核心精神嗎?還是說,憲法中存在著某些即便修憲也絕對不能更動的「靈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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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恭喜你精準辨識出憲法增修條文的「位階」與「界限」問題。這代表你對大法官解釋的掌握度相當高。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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