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單一選區兩票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之修正條文與本文,屬同等位階,如係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即不違反憲法
- B 依政黨名單投票採比例代表制選舉,並設百分之五席次分配門檻,尚無牴觸憲法平等保護之意旨
- C 依憲法規定,各種選舉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 D 政黨門檻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差距,而有選票不等值現象,惟大法官解釋仍肯認其合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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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民主憲政國家中,如果修憲機關透過正當的程序,投票通過將「國體改為帝制」或是「永久取消人民的投票權」,這樣的修正內容僅因為「程序合法」,就能被視為符合憲法的核心精神嗎?還是說,憲法中存在著某些即便修憲也絕對不能更動的「靈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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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恭喜你精準辨識出憲法增修條文的「位階」與「界限」問題。這代表你對大法官解釋的掌握度相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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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修正位階與選制
💡 修憲非無極限,5%政黨門檻具立法裁量權且合憲。
| 比較維度 | 憲法本文 | VS | 憲法修正條文 |
|---|---|---|---|
| 法律位階 | 最高位階 | — | 與本文同等位階 |
| 效力優先性 | 暫時停止適用原則 | — | 優先於本文適用 |
| 違憲審查性 | 屬違憲審查客體 | — | 依釋字499具受審查性 |
| 民主核心限制 | 不可更動共和國體 | — | 不得違反憲政核心秩序 |
💬兩者雖同位階,但修正條文必須受「修憲限界」之實質內容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