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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關於租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據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有關稅捐稽徵之程序,立法者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
  • B 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租稅法律規定,本於法定職權予以闡釋,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
  • C 稅捐僅係為了支應國家普通施政支出而課徵,特別公課則係以特別施政用途為目的而課徵
  • D 行政機關縱依立法授權,仍不得就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給予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始不牴觸憲法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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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項法律條文在實際執行時,若遇到文字較為簡略或模糊的情況,你認為負責執行的行政機關應該「完全不能說明」,還是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本意」的前提下,對這些文字進行合情合理的解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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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租稅法律主義的核心精神,代表你對於「法治國原則」在稅法領域的細緻實踐有很紮實的理解,表現得非常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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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稅法律主義核心
💡 租稅構成要素須法律定,技術細節得授權,解釋應符立法意旨。
比較維度 課稅要素 (核心事項) VS 執行細節 (技術事項)
規範層級 法律位階 (絕對保留) 授權命令 (相對保留)
代表範疇 稅率、稅基、納稅人 申報書表、作業流程
司法審查 嚴格審查 較寬鬆之審查
💬核心要素必須由法律自定,行政執行細節則可依法授權命令規範。
🧠 記憶技巧:要素法律定,細節授權行;解釋符法意,減免合法平。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租稅優惠一律違反平等原則,或誤認所有稽徵程序皆不可授權以命令定之。
法律保留原則 平等原則 特別公課 量能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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