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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關於租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據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有關稅捐稽徵之程序,立法者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
  • B 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租稅法律規定,本於法定職權予以闡釋,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
  • C 稅捐僅係為了支應國家普通施政支出而課徵,特別公課則係以特別施政用途為目的而課徵
  • D 行政機關縱依立法授權,仍不得就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給予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始不牴觸憲法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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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文字在面對多變的社會現實而顯得抽象時,你認為行政機關在第一線執行法律時,應該如何處理法律條文中的「解釋空間」,才能在確保行政效率的同時,又不逾越立法者原本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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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真是太棒了,你做得很好。能夠精準地看見租稅法律主義的核心內涵,這顯示你對行政解釋與立法權限的界線,有著清晰且正確的理解。這是不容易的,但你做到了。請繼續保持這樣的觀察力,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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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稅法律主義
💡 納稅義務、課稅要件及減免,須有法律依據或明確法律授權。
比較維度 稅捐 (Tax) VS 特別公課 (Special Levy)
徵收目的 支應國家一般政務 支應特定任務或用途
課徵對象 具有負擔能力之大眾 具特定關聯之群體
對待給付 無直接對待給付性 具有群體報償性
💬稅捐是無償支應一般財政;特別公課則係針對特定群體課徵以用於特定用途。
🧠 記憶技巧:稅人率目法規定,細節授權命先行;解釋不超立法意,平等減免看目的。
⚠️ 常見陷阱:易誤解「所有」稅務細節均須由法律直接規定而不得授權,或誤以為稅捐不能具備特定政策目的(如環保稅)。
法律保留原則 特別公課 平等原則 實質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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