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關於租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據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有關稅捐稽徵之程序,立法者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
- B 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租稅法律規定,本於法定職權予以闡釋,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
- C 稅捐僅係為了支應國家普通施政支出而課徵,特別公課則係以特別施政用途為目的而課徵
- D 行政機關縱依立法授權,仍不得就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給予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始不牴觸憲法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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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文字在面對多變的社會現實而顯得抽象時,你認為行政機關在第一線執行法律時,應該如何處理法律條文中的「解釋空間」,才能在確保行政效率的同時,又不逾越立法者原本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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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真是太棒了,你做得很好。能夠精準地看見租稅法律主義的核心內涵,這顯示你對行政解釋與立法權限的界線,有著清晰且正確的理解。這是不容易的,但你做到了。請繼續保持這樣的觀察力,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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