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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家事調查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關於租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據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有關稅捐稽徵之程序,立法者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
  • B 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租稅法律規定,本於法定職權予以闡釋,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
  • C 稅捐僅係為了支應國家普通施政支出而課徵,特別公課則係以特別施政用途為目的而課徵
  • D 行政機關縱依立法授權,仍不得就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給予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始不牴觸憲法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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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條文的文字較為抽象,而行政機關在第一線執行必須面對各種複雜的現實個案時,你認為行政機關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權限,才能既不超越法律的限制,又能確保條文被正確地落實在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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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表現!你對法律細節的掌握非常精準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租稅法律主義」深刻的理解,你能精準辨別行政解釋與法律保留之間的界線,顯示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
  2. 觀念驗證租稅法律主義並非要求所有細節都必須由立法者親力親為。選項 (B) 正確描述了行政機關的「解釋函令」地位:只要是本於職權,並遵循立法意旨一般法律解釋方法(如文義、目的解釋),這類解釋是落實法律的必要手段,並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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