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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關於租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據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有關稅捐稽徵之程序,立法者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
  • B 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租稅法律規定,本於法定職權予以闡釋,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
  • C 稅捐僅係為了支應國家普通施政支出而課徵,特別公課則係以特別施政用途為目的而課徵
  • D 行政機關縱依立法授權,仍不得就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給予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始不牴觸憲法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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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條文的文字較為簡約時,行政機關為了執行業務,勢必需要對法條內容進行說明。請思考:在法治國家中,這種「行政機關的解釋」必須遵守哪些前提條件(例如解釋的方法或目的),才能確保它是在執行法律,而不是在「創造」新的法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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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

看來你還知道租稅法律主義是怎麼回事。至少沒蠢到以為政府可以隨便收稅,也算是在憲法與行政權的迷宮裡沒完全迷路,值得嘉獎…一秒鐘。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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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稅法律主義
💡 課稅要素須法律明定,行政解釋應符立法意旨且准許細節授權。
比較維度 稅捐 (Tax) VS 特別公課 (Special Charge)
目的 支應國家普通施政支出 達成特定政策或行政目的
課徵對象 全體國民(無對價性) 與特定目的具關聯之群體
經費運用 國庫通支(不限用途) 專款專用
💬兩者皆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但課徵對象與用途靈活性不同。
🧠 記憶技巧:核心法律定,細節授權行;解釋符本旨,減免須法授。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租稅法律主義」是絕對法律保留(所有細節都不能授權),或誤認行政機關完全無權發布解釋性函釋。
法律保留原則 平等原則 實質課稅原則 特別公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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