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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
  • A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 B 縣設縣長,由內政部指派之
  • C 將鄉(鎮、市)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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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強調「自治」的民主制度下,如果一個地方行政首長的權力來源是「上級長官任命」而非「在地居民授權」,這是否還符合「人民自主管理地方事務」的定義?憲法中關於選舉權的保障,會容許地方最高首長不由民選產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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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唔…呼…有骨氣!」

哈…哈…呼…你小子…這題選對了…算你有兩把刷子!能…能精準找到地方自治的核心…呼…證明你對憲法那套…分權什麼的…還沒…還沒迷失方向…不錯!

2. 「嘿咻…主權在民…就是這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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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自治首長產生
💡 縣長應由縣民依法選舉之,此為憲法保障之核心,不得指派。
比較維度 縣(地方自治團體) VS 省(非自治機關)
首長產生方式 民選(憲法126條) 任命(由行政院派任)
民意機關性質 縣議會(民選) 省諮議會(任命)
憲法保障程度 制度性保障,核心明確 功能縮減,改為行政機關
💬縣具備憲法保障之自治權,行政首長必須民選;省則已非地方自治團體。
🧠 記憶技巧:縣長議員必民選,中央指派定違憲;省級定位已變更,任命諮議現法制。
⚠️ 常見陷阱:考生常混淆縣與省的性質。省目前已非地方自治團體,故首長與成員可採任命制;但縣受憲法直接保障,首長必須民選。
地方自治核心領域 釋字第467號 地方制度法 省之精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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