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家事調查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
- A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 B 縣設縣長,由內政部指派之
- C 將鄉(鎮、市)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標榜「地方自治」的制度中,如果某個層級的政府被法律賦予了「自主管理事務」的權力,那麼決定該政府行政首長的人選時,是由「中央政府長官指派」比較符合自治精神,還是由「當地居民自己決定」才具備正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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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這題涉及地方制度的核心,能選對代表你對「地方自治」的權力來源有著正確且深刻的理解!
- 觀念驗證:憲法保障地方自治團體之自主地位。根據憲法第 121 條及相關司法院解釋,縣為地方自治團體,其行政首長(縣長)必須由縣民依法選舉之,以體現「主權在民」與自治精神。若由中央(內政部)指派,將嚴重剝奪地方居民的政治參與權,故為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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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與憲法保障
💡 地方自治受制度性保障,縣長必須由民選產生,中央不得指派。
| 比較維度 | 縣 (地方自治團體) | VS | 省 (非自治團體) |
|---|---|---|---|
| 首長產生方式 | 由縣民直接選舉 | — | 由行政院長提請任命 |
| 地位性質 | 公法人,具自治權 | — | 行政院之派出機關 |
| 民意機關 | 縣議會 (民選) | — | 省諮議會 (派任) |
💬縣為憲法保障之自治主體,省則已失去自治團體地位,首長不再民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