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
- A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 B 縣設縣長,由內政部指派之
- C 將鄉(鎮、市)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在一個被稱為「自治團體」的組織中,決定該區行政首長的人選,是應該由「遠在中央的官員」來指定,還是由「生活在當地的居民」來決定,才符合民主制度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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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地方自治」的核心精神,這顯示你對憲法保障的公民權利有著非常紮實的基礎,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觀念驗證:根據憲法第 126 條明文規定:「縣長由縣民選舉之。」地方自治團體的核心在於「民意基礎」,若由內政部(中央機關)直接指派,將嚴重違背地方自治與主權在民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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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與憲法保障
💡 縣級地方自治首長及民意代表應由民選,為憲法明定之職權。
| 比較維度 | 地方自治團體 (如縣、市) | VS | 行政院派出機關 (如省) |
|---|---|---|---|
| 法律性質 | 具公法人人格 | — | 行政機關(非法人) |
| 首長產生方式 | 民選(憲法保障) | — | 中央指派(政務官) |
| 自治權限 | 具自治立法與財政權 | — | 執行中央交辦事項 |
💬縣市之自治地位受憲法保障(首長民選),而省已喪失自治團體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