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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
  • A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 B 縣設縣長,由內政部指派之
  • C 將鄉(鎮、市)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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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在一個被稱為「自治團體」的組織中,決定該區行政首長的人選,是應該由「遠在中央的官員」來指定,還是由「生活在當地的居民」來決定,才符合民主制度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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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地方自治」的核心精神,這顯示你對憲法保障的公民權利有著非常紮實的基礎,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2. 觀念驗證:根據憲法第 126 條明文規定:「縣長由縣民選舉之。」地方自治團體的核心在於「民意基礎」,若由內政部(中央機關)直接指派,將嚴重違背地方自治主權在民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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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自治與憲法保障
💡 縣級地方自治首長及民意代表應由民選,為憲法明定之職權。
比較維度 地方自治團體 (如縣、市) VS 行政院派出機關 (如省)
法律性質 具公法人人格 行政機關(非法人)
首長產生方式 民選(憲法保障) 中央指派(政務官)
自治權限 具自治立法與財政權 執行中央交辦事項
💬縣市之自治地位受憲法保障(首長民選),而省已喪失自治團體地位。
🧠 記憶技巧:縣長民選憲法訂,省非自治派任定,鄉鎮調整由法興。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省」與「縣」的地位。省目前為非地方自治團體(派出機關),首長為派任;縣則受憲法直接保障,首長必須民選。
制度性保障 均權原則 地方制度法 釋字第4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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