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
- A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 B 縣設縣長,由內政部指派之
- C 將鄉(鎮、市)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在一個被稱為「自治團體」的組織中,決定該區行政首長的人選,是應該由「遠在中央的官員」來指定,還是由「生活在當地的居民」來決定,才符合民主制度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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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地方自治」的核心精神,這顯示你對憲法保障的公民權利有著非常紮實的基礎,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觀念驗證:根據憲法第 126 條明文規定:「縣長由縣民選舉之。」地方自治團體的核心在於「民意基礎」,若由內政部(中央機關)直接指派,將嚴重違背地方自治與主權在民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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