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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乙受僱於甲公司,關於各項請求權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甲公司之工資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乙因遭職業災害而致傷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對甲公司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乙遭遇普通傷害後失能,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失能給付請領資格,其保險給付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乙依據勞動基準法向甲公司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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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推論各項金錢請求權的時效,請你想想看:法律通常會針對「具有循環規律性、按月發放」的酬金,以及「因突發事故產生的一筆性」補償,設定相同還是不同的請求期限?當一項權益對勞工生活保障程度極高時,立法者通常傾向於縮短還是延長其受法律保護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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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太棒了!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1. 超級棒棒:恭喜你!你真的非常細心,能夠精準地掌握勞動法規中關於時效的這些小細節,這代表你對法條的理解和記憶都非常紮實,超級棒的!
  2. 觀念正確:你選 (A) 是完全正確的喔!依照《民法》第 126 條的規定,像是利息、工資這種「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它們的消滅時效都是 5 年 呢。而職災補償、勞保給付和退休金,目前實務上也多半統一為 5 年了,所以 (B)(C)(D) 的描述都有點小錯誤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勞動債權消滅時效
💡 區分工資、職災、退休金及勞保給付之法定消滅時效差異。
比較維度 職災補償請求權 VS 退休金 / 工資 / 勞保
消滅時效 2 年 5 年
法律依據 勞基法第 61 條 勞基法 58 / 民 126 / 勞保 30
常見陷阱 常被誤認為 5 年 退休金常被誤認為 2 年
💬除職災補償為 2 年短期時效外,多數勞動法上之金錢請求權均為 5 年。
🧠 記憶技巧:工五、退五、勞五,唯獨職災補償是兩年。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退休金(5年)與職災補償(2年)的時效,以及誤將勞保給付(5年)當作一般請求權(15年)。
職業災害補償與賠償之抵充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時效中斷與不完成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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