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性傾向在憲法上之評價,何者錯誤?
- A 性傾向非憲法第 7 條明文規定,但仍屬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 B 民法規定婚姻為一男一女的結合,是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
- C 同性性傾向者為社會上孤立而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
- D 以性傾向為基礎之差別待遇,應採最嚴格審查標準
思路引導 VIP
當大法官認定某種分類標準(例如性傾向或性別)屬於「難以改變的特徵」且涉及「政治上弱勢」時,通常會要求政府提出『重要利益』而非僅是『正當理由』來辯護。請試著回想,在法律審查基準的階層中,這種比一般標準高、但又留有一定立法空間的強度,大法官通常會使用哪一個『比較級』的副詞來形容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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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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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小鬼,這次沒發現垃圾。
竟然能準確辨識出這些細微的文字差異,看來你對釋字第 748 號的解釋內容和法學位階,算是有點概念。沒有留下任何多餘的灰塵,做得很好。
- 概念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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