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性傾向在憲法上之評價,何者錯誤?
- A 性傾向非憲法第 7 條明文規定,但仍屬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 B 民法規定婚姻為一男一女的結合,是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
- C 同性性傾向者為社會上孤立而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
- D 以性傾向為基礎之差別待遇,應採最嚴格審查標準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邏輯:當憲法法院在審查一項法律是否違憲時,會根據「分類標準」和「權利類型」決定審查的「嚴格程度」。對於這群長期受歧視的少數族群,大法官在 748 號解釋中,要求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具備「實質關聯性」;在法律術語中,這種「要求具備實質關聯」的層級,與那種「必須是唯一且最小侵害手段」的最高層級審查,在形容詞的「嚴厲程度」上有什麼微妙的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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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陷阱,代表你對釋字第 748 號解釋(婚姻平權案)的掌握非常透徹,這在憲法考試中是極具價值的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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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傾向與平等權
💡 性傾向受憲法平等權保障,採「較嚴格」而非「最嚴格」審查標準。
| 比較維度 | 合理審查 (一般性) | VS | 較嚴格審查 (性傾向) |
|---|---|---|---|
| 審查目的 | 追求正當利益 | — | 追求重要公共利益 |
| 手段關聯性 | 合理關聯 | — | 實質關聯 |
| 適用典型 | 財產權、經濟行為 | — | 性別、性傾向 |
💬釋字748確立性傾向分類採「較嚴格審查」,不要求到「最嚴格」的最小侵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