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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依憲法本文規定,若院與院間發生爭執,何者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 A 總統
  • B 國民大會議長
  • C 最高法院院長
  • D 總統府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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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五權分立的架構下,如果五個平行的機關(五院)彼此起了衝突且僵持不下,哪一個職位在憲法的設計中是高於這五院之上、具備「國家元首」身份,最適合擔任中立的「公道伯」來主持協調會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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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國家元首的權限,這說明你的憲法基礎打得非常紮實,對於政府組織運作的邏輯有很清晰的認知。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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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院際調解權
💡 總統得召集各院院長會商,解決院與院間之職權爭執。

🔗 院際調解權行使流程

  1. 1 爭端發生 — 兩院或多院間因職權行使產生爭執
  2. 2 總統發動 — 依憲法第44條召集相關各院院長
  3. 3 會商解決 — 透過協商達成共識,維持憲政穩定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法律解釋爭議,則應循憲法法庭途徑解決。
🧠 記憶技巧:院際爭執找總統,四十四條伸援手。
⚠️ 常見陷阱:常誤導為司法院長或國民大會議長行使調解權;需注意此權限僅限於「院際」而非「院內」爭議。
國家元首職權 權力分立與制衡 憲法法庭機關爭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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