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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有關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是結果犯
  • B 本罪是純正身分犯
  • C 本罪之規範範圍並不包含「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之圖利
  • D 公務員圖利他人而未獲得利益者,成立公務員圖利罪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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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在刑法總則的體系中,如果一個犯罪被定義為必須有「特定結果」發生才算既遂,但法條本身並沒有特別註明「未遂犯罰之」時,若該行為最終沒有產生預期的結果,法律上該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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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圖利罪要件
💡 圖利罪為純正身分犯且屬結果犯,現行法不處罰未遂。
比較維度 第131條圖利罪 VS 第121條收賄罪
標的事務 限主管或監督事務 職務上之行為
犯罪性質 結果犯 (須獲利) 行為犯 (不待獲利)
未遂處罰 不處罰未遂 處罰未遂
對價關係 不需要對價 必須有對價關係
💬圖利罪強調違背職務獲取私利,收賄罪則強調職務行為與利益的交換。
🧠 記憶技巧:主管監督明知違,獲利才算結果犯,未遂不罰記心間。
⚠️ 常見陷阱:最常考點為「未遂不罰」。考生易混淆收賄罪(行為犯/有未遂)與圖利罪(結果犯/無未遂)。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職務上收賄罪 純正身分犯與不純正身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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