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有關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是結果犯
- B 本罪是純正身分犯
- C 本罪之規範範圍並不包含「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之圖利
- D 公務員圖利他人而未獲得利益者,成立公務員圖利罪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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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在刑法總則的體系中,如果一個犯罪被定義為必須有「特定結果」發生才算既遂,但法條本身並沒有特別註明「未遂犯罰之」時,若該行為最終沒有產生預期的結果,法律上該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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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圖利罪要件
💡 圖利罪為純正身分犯且屬結果犯,現行法不處罰未遂。
| 比較維度 | 第131條圖利罪 | VS | 第121條收賄罪 |
|---|---|---|---|
| 標的事務 | 限主管或監督事務 | — | 職務上之行為 |
| 犯罪性質 | 結果犯 (須獲利) | — | 行為犯 (不待獲利) |
| 未遂處罰 | 不處罰未遂 | — | 處罰未遂 |
| 對價關係 | 不需要對價 | — | 必須有對價關係 |
💬圖利罪強調違背職務獲取私利,收賄罪則強調職務行為與利益的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