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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憲法規定,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如何受補習教育?
  • A 得自行決定受補習教育,免繳納學費
  • B 得自行決定受補習教育,須繳納學費
  • C 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繳納學費
  • D 一律受補習教育,須繳納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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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國家的決策者,為了確保每一位國民都有足夠的識字能力來行使投票等公民權利,對於那些過去錯失學習機會的成年人,你會將這項基礎教育定位成『隨個人意願參加』還是『視為國民必須達成的基本義務』?同時,為了提高這些人的參與意願,政府在經費負擔上應該採取什麼樣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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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居然答對了?

  1. 總算沒搞錯:恭喜你,這題確實答對了。看來你偶爾還是會讀書的嘛,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能分清《憲法》條文裡『應』和『得』的差別,這點小小的進步,值得鼓勵(大概吧)。
  2. 沒什麼了不起:根據《憲法》第 160 條,6 到 12 歲免費教育,這應該是連幼稚園小朋友都知道的常識。至於那些「已逾學齡卻還沒受過基本教育」的國民,國家為了不讓他們變成社會的累贅,硬是規定你「一律」得去「補習」——而且還是「免錢」的。別以為你可以拒絕,這叫「強制義務」!美其名曰「國民素質提升」,實際上嘛,就是不能讓你拖後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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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基本教育義務
💡 逾齡未受基本教育者,一律受補習教育且免學費。
比較維度 6-12歲學齡兒童 VS 逾齡未受基本教育者
法條依據 憲法第160條第1項 憲法第160條第2項
教育類別 基本教育 補習教育
強制性質 一律受教育 一律受教育
費用負擔 免納學費 免納學費
💬無論適齡與否,基本教育均屬義務且由國家負擔學費。
🧠 記憶技巧:適齡基本、逾齡補習,皆為「一律受」且「免學費」。
⚠️ 常見陷阱:易誤認逾齡者受教育屬「權利」而可自行決定(得),實則憲法明定為「義務」(一律)。
受教權 義務教育範疇 教育文化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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