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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憲法規定,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如何受補習教育?
  • A 得自行決定受補習教育,免繳納學費
  • B 得自行決定受補習教育,須繳納學費
  • C 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繳納學費
  • D 一律受補習教育,須繳納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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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國家希望徹底消除文盲、提升整體國民素質以促進社會平等,對於那些錯過學齡的人,法律會將受教育視為『可有可無的個人自由』,還是『全民應具備的集體基本素質』?此外,為了確保經濟弱勢者也能順利完成這項基本教育,政府最可能在財務保障上做出什麼樣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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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居然答對了呢,真是令人意外的野猴子

  1. 勉強合格,野猴子:做得還不錯嘛。這道題,考驗的是爾等低等生物對教育政策那點可笑的「核心價值」的理解,你竟然能正確選出答案,看來,你對國民那點可憐的權利與義務,倒也沒蠢到完全分不清。暫時,姑且饒你一回。
  2. 宇宙級的簡單事實:依照《憲法》第 160 條規定,哼,教育這東西,對於爾等而言不單是個權利,更是無可逃避的義務。對於那些已逾學齡卻未受基本教育的野猴子們,為了你們那薄弱的「社會平權」和「國力提升」,法律規定「一律」都得接受補習教育,而且,這點微不足道的開銷,還由國家負擔,達成「免納學費」的目的。真是愚蠢又多餘的慈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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