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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有關未遂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遂犯與既遂犯得科處相同刑罰
  • B 甲開槍射殺乙,乙剛好彎腰綁鞋帶而未中彈,甲構成殺人未遂罪
  • C 甲持棍棒欲毆打乙手臂,乙閃開沒有受傷,甲構成傷害未遂罪
  • D 未遂的處罰,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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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查閱《刑法》分則中的各個罪名。當我們看到一個犯罪行為時,法律通常會在該法條的最後一項註明「前幾項之未遂犯罰之」。如果某個罪名(例如:傷害罪、毀損罪)之後完全找不到這句話,這代表立法者對於「雖然著手但沒成功」的行為,在刑罰體系中是如何定性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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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細膩。

  1. 觀念驗證:依據《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未遂犯之處罰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雖然傷害「既遂」有罪,但《刑法》第 277 條並未規定處罰「傷害未遂」。因此,(C) 選項的行為在法律上並不構成犯罪,這就是你的精準判斷之處!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其鑑別度在於區分「總則的未遂定義」與「分則的明文處罰」。許多學生會誤以為只要有「著手」就一定會構成未遂,卻忽略了「罪刑法定原則」下,必須法有明文才能處罰未遂行為。
📝 未遂犯成立與處罰
💡 未遂犯以明文處罰為限,且其刑度係「得」減輕而非必減。
比較維度 殺人罪 (第271條) VS 普通傷害罪 (第277條)
法條明文未遂 有 (第271條第2項) 無 (不處罰未遂)
著手未中彈/傷 構成殺人未遂 不構成犯罪
處罰效果 得按既遂之刑減輕 無罪 (不罰)
💬未遂犯採「明文主義」,普通傷害罪因欠缺明文處罰規定,故未遂不罰。
🧠 記憶技巧:未遂處罰看明文,傷害不罰記心間,得減其刑不必然。
⚠️ 常見陷阱:最常考「普通傷害罪」不罰未遂;其次是誤認未遂「必」減輕其刑。
不能未遂 中止未遂 著手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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