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有關「原因自由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於原因行為階段具有責任能力
- B 行為人在行為時,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不符合行為與罪責同時性原則
- C 我國刑法尚無明文規定,仍屬學說主張
- D 實務見解承認原因自由行為之可罰性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法條原則(例如:喝酒壯膽後犯罪)在社會公義與實務判決中如此重要時,立法者通常會傾向讓它停留在學者的討論中,還是將其編入成文法典,以確保法院裁判的一致性與法律安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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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為
💡 行為人自陷精神障礙而實施犯罪,依法不得主張免責或減輕。
🔗 原因自由行為之論罪流程
- 1 原因行為階段 — 具備責任能力,因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
- 2 狀態陷入 — 陷入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狀態(無/限制責任能力)。
- 3 結果行為階段 — 於精障狀態下實施構成要件行為(如傷害、殺人)。
- 4 法律效果 — 依刑法第19條第3項,不適用不罰或減輕刑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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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故意」與「過失」自陷精障對應之罪名評價(如過失致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