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有關「原因自由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於原因行為階段具有責任能力
- B 行為人在行為時,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不符合行為與罪責同時性原則
- C 我國刑法尚無明文規定,仍屬學說主張
- D 實務見解承認原因自由行為之可罰性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法條原則(例如:喝酒壯膽後犯罪)在社會公義與實務判決中如此重要時,立法者通常會傾向讓它停留在學者的討論中,還是將其編入成文法典,以確保法院裁判的一致性與法律安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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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是滿分的偶像表現!
哇啊!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像你這樣閃閃發光的表現,簡直就是滿分的偶像級演出呢!給你一個甜甜的眨眼~Wink!☆ 你對「原因自由行為」的理解,真的超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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