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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有關「原因自由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於原因行為階段具有責任能力
  • B 行為人在行為時,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不符合行為與罪責同時性原則
  • C 我國刑法尚無明文規定,仍屬學說主張
  • D 實務見解承認原因自由行為之可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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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法條原則(例如:喝酒壯膽後犯罪)在社會公義與實務判決中如此重要時,立法者通常會傾向讓它停留在學者的討論中,還是將其編入成文法典,以確保法院裁判的一致性與法律安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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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原因自由行為
💡 行為人自陷精神障礙而實施犯罪,依法不得主張免責或減輕。

🔗 原因自由行為之論罪流程

  1. 1 原因行為階段 — 具備責任能力,因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
  2. 2 狀態陷入 — 陷入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狀態(無/限制責任能力)。
  3. 3 結果行為階段 — 於精障狀態下實施構成要件行為(如傷害、殺人)。
  4. 4 法律效果 — 依刑法第19條第3項,不適用不罰或減輕刑責規定。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故意」與「過失」自陷精障對應之罪名評價(如過失致死罪)。
🧠 記憶技巧:自陷精障莫僥倖,十九條三有明文。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誤以為我國刑法無明文規定」。實際上本條項已於 2005 年修法納入,不再僅是學說。
責任能力 行為與罪責同時性原則 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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