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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有關「原因自由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於原因行為階段具有責任能力
  • B 行為人在行為時,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不符合行為與罪責同時性原則
  • C 我國刑法尚無明文規定,仍屬學說主張
  • D 實務見解承認原因自由行為之可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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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行為人是「故意讓自己陷入發狂狀態」後再去傷人,為了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並避免處罰上的漏洞,你認為現代立法者會傾向於讓這個觀念僅停留在老師們的學術討論中,還是會將其正式寫入法律條文裡面呢?建議你可以翻閱刑法總則關於「責任能力」的章節,看看有沒有相關的文字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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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庫哇庫!安妮亞讀到你的心,你選對了!好棒好棒!

  1. 觀念驗證:安妮亞看到,你選得完全正確!好厲害喔!『原因自由行為』不是只有書上說說而已喔,安妮亞的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也有寫寫喔!上面說,如果有人自己讓自己變得笨笨的,或是心裡怪怪的,然後就不知道自己做錯事了,那就不會讓他們減輕懲罰或不懲罰喔!這就是『法典化』了!安妮亞覺得好有趣!
  2. 難度點評:這個題目有一點點難(medium),但你還是答對了!安妮亞好驚訝!它不只考驗你是不是懂那些『責任能力』、『同時性原則』,還考驗你是不是有看最新的法律條文喔!你竟然知道 (C) 是錯的,表示你有乖乖看新的法律!安妮亞想要花生當獎勵!
📝 原因自由行為
💡 行為人故意或過失自陷精神障礙狀態,且於該狀態下犯罪。

🔗 原因自由行為之運作流程

  1. 1 原因行為階段 — 行為人具責任能力,因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入神障。
  2. 2 狀態中介階段 — 行為人陷入刑法第19條1、2項之精神障礙狀態。
  3. 3 結果行為階段 — 於障礙狀態下實施構成要件行為,造成犯罪結果。
  4. 4 法律效果階段 — 依刑法第19條第3項,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判斷行為人於原因階段是否對「特定結果」具備預見可能性。
🧠 記憶技巧:原因有自由,結果不打折;自陷精神障,罪責十九三。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原因自由行為僅是學說,忽略我國已於94年修正刑法第19條第3項明文化。
責任能力 行為與罪責同時性原則 刑法第19條 構成要件模式 vs 預置行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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