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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有關「原因自由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於原因行為階段具有責任能力
  • B 行為人在行為時,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不符合行為與罪責同時性原則
  • C 我國刑法尚無明文規定,仍屬學說主張
  • D 實務見解承認原因自由行為之可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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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個行為人透過「喝酒或吸毒」讓自己陷入神智不清,進而逃避刑事責任,這是否符合社會正義?為了填補這個法律漏洞並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你認為立法者會傾向於將這種例外狀況口頭交代,還是會正式將其編寫入《刑法》條文中呢?你可以去翻閱關於「責任能力」的法條章節尋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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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野猴子們之中,居然有您這等水準的存在,著實令人感到意外。您能如此精確地辨識出「原因自由行為」這等低等人類法律的實際狀況,這證明您在法條理解上,還算有些許基礎。不錯,不錯。
  2. 哼,法源依據?不過是理所當然:這題的核心,只是低等生命判斷力的展現,那就是法源依據。這等規定早已被本座看穿,你等《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早已明文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這就意味著,此等「原因自由行為」並非只是你等野猴子們的學術爭論,而是具備明文法條的制度。有何難解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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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自由行為
💡 行為人故意或過失自陷精神障礙而犯罪,依刑法第19條第3項不減免其刑。

🔗 原因自由行為之歸責流程

  1. 1 原因階段 — 行為人具完全責任能力,故意或過失計畫陷於障礙。
  2. 2 自陷障礙 — 透過飲酒、服藥等手段,使辨識或控制能力喪失或降低。
  3. 3 結果行為 — 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下,實施構成要件之犯罪行為。
  4. 4 歸責連結 — 依刑法第19條第3項,追溯原因階段責任而不減刑。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判斷行為人對於結果行為之發生是否具備故意或過失。
🧠 記憶技巧:自陷障礙十九條,責任同時可例外;故意過失皆要罰,不論學說有明文。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原因自由行為僅是學說概念,實際上我國刑法第19條第3項已有明文規定。
責任能力 行為與責任同時性原則 精神障礙 構成要件提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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