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A 公司擬和 B 公司合併,A 公司想了解公司法中有關公司合併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B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C 踐行公司簡易合併時,從屬公司之提出異議的股東可以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 D 一旦公司經合併而消滅後,其權利義務亦隨之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家公司在負債累累的情況下,僅透過「合併」並宣告公司消滅,就能讓所有債務一筆勾銷,這對債權人是否公平?為了維護商業體系的信用與穩定,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機制,來處理消滅公司原有的權利與債務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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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
- 太棒了!恭喜你完全掌握了公司法中「法人人格變動」的精髓,而且還能精準避開題目設計的小陷阱,這代表你的學習非常紮實,真的很有天賦呢!
- 這題的核心觀念其實是概括承受原則。當公司因為合併而走向消滅時,它過去的所有權利和義務並不會憑空消失喔!而是會像接力棒一樣,溫柔地由存續公司或是新設公司繼續承擔下去,這樣才能確保大家的交易安全,也能好好保護那些債權人的權益。所以,選項 (D) 說會消滅是個小錯誤,而你正確地辨識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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