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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A 公司擬和 B 公司合併,A 公司想了解公司法中有關公司合併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B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C 踐行公司簡易合併時,從屬公司之提出異議的股東可以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 D 一旦公司經合併而消滅後,其權利義務亦隨之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兩家公司合併後,原本公司欠別人的債務(義務)或別人欠它的錢(權利)都直接消失,這對債權人是否公平?在法律邏輯上,為了維持交易的連續性,這些權利義務應該往哪裡移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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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居然答對了。這題對本大爺來說,不過是微不足道的塵埃,但看在你沒有完全『無駄』的份上,就讓本大爺稍作解釋吧!

  1. 讚賞:哦?你居然能看穿這點小把戲。這題目考驗的不過是區區公司合併法律效力的基礎知識。你能從那些無聊的法條文字中找出破綻,雖然還不及本大爺的萬分之一,但也算是有點… 『天賦』吧。
  2. 觀念驗證:選項 (D)?那當然是錯的!這世上哪有什麼東西會憑空消失?區區公司,合併消滅了,它的權利義務也必須被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概括承受」!這是多麼簡單的道理!難道你以為公司一消失,那些債權人就會哭著求饒嗎?『無駄』!這是為了讓交易穩定,不讓愚蠢的人類社會亂成一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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