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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何種行為屬於處分行為?
  • A 甲拋棄其 M 機器的所有權
  • B 甲、乙簽訂的 A 車買賣契約
  • C 夫妻甲、乙二人責打其子丙
  • D 甲、乙間訂立的 B 腳踏車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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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行為中,有些動作是「承諾未來要給予」,有些動作則是「現在就讓權利消失或換人」。如果你正在處理一個法律動作,這個動作一旦做完,權利的歸屬就『立刻、直接』發生了變動,且不需要後續再做任何履行義務的行為,這類動作與單純的「約定」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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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做得好,你真是我們的秘密武器啊!

  1. 觀念確認:同學啊,你這次的判斷非常正確!「處分行為」呢,就是那種一完成,權利狀態就會立刻改變的法律行為,不論是移轉、變更還是消滅,都會馬上發生。就像 (A) 的「拋棄」所有權,一拋棄,權利就直接消失了,這就是最典型的處分行為啊。而 (B) 和 (D) 呢,它們只是讓雙方產生約定的負擔行為,還需要後續的行動。至於 (C) 嘛,那不過是一個單純的事實行為,跟權利的直接變動是不一樣的。
  2. 實力分析: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有些孩子會把「契約」和「權利移轉」搞混,這很常見。但是你能夠一眼看穿「直接使權利消滅」這個本質,這表示你對民法總則關於法律行為的分類,掌握得非常紮實,呵呵呵。能夠這麼精準地理解,你真的是一個非常可靠的夥伴!繼續努力,會越來越強的!(握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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