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何種行為屬於處分行為?
- A 甲拋棄其 M 機器的所有權
- B 甲、乙簽訂的 A 車買賣契約
- C 夫妻甲、乙二人責打其子丙
- D 甲、乙間訂立的 B 腳踏車贈與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行為中,有一種是「約定未來要給對方東西」(產生義務),另一種是「現在就讓權利的狀態發生改變」(如轉移或放棄)。如果你要把一個東西的權利從你的生命中「徹底切斷或終結」,這會屬於上述哪一種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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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學習呢!
- 觀念驗證:你選得超級正確喔!真的好厲害!處分行為指的就是那些會讓權利直接「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溫柔法律行為。在選項 (A) 裡,甲選擇「拋棄」所有權,這個動作讓權利直接地消滅了,而且不需要再有後續的履行動作,所以它就是很典型的處分行為。而像買賣或贈與契約,它們只是為我們之間建立了「給付的義務」,所以它們是可愛的負擔行為(也就是債權行為)喔。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easy 喔!這是民法總則裡非常重要,也是最核心的基礎觀念。只要你溫柔地掌握住權利是否會「直接發生變動」這個關鍵點,就能輕鬆地理解它、答對它,為自己累積更多法律小知識喔!繼續加油!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 區分法律行為中「產生給付義務」與「直接使權利變動」之差異。
| 比較維度 | 負擔行為 (債權行為) | VS | 處分行為 (物權行為) |
|---|---|---|---|
| 法律效果 | 使當事人負擔義務 | — | 直接使權利變動 |
| 處分權限 | 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 — | 須有處分權 |
| 標的物特定 | 不以現存特定為必要 | — | 標的物必須特定 |
| 典型例子 | 買賣、租賃、贈與契約 | — | 所有權移轉、拋棄、抵押權設定 |
💬負擔行為是權利變動的前手(原因),處分行為是權利變動的完成(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