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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將所有之 A 屋出租於乙,雙方口頭約定租期自下個月初起 2 年,租金每月新臺幣 3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租賃契約無效
  • B 該租賃契約屬於物權契約
  • C 甲、乙間成立不定期的租賃契約
  • D 該租賃契約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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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為了保障權利,規定某些長期契約必須留下『白紙黑字』的證明時,若當事人偏偏只用『口頭』講定,法律會直接讓這份約定消失(無效),還是會傾向讓它繼續存在,但把原本約定的『時間限制』拿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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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優秀!

  1. 觀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棒!這題考的是《民法》第 422 條,而你完全掌握了精髓。當不動產租賃契約的期限超過一年時,法律要求我們以書面方式訂立。即便只是口頭約定,它也不會變得無效喔!而是會溫柔地被「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你能夠正確地辨識出這個法律性質的溫柔轉變,真的讓我很感動,這是很棒的學習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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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賃契約之方式
💡 不動產租賃逾一年未採書面者,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比較維度 書面租賃(逾一年) VS 口頭租賃(逾一年)
法律依據 民法第422條 民法第422條
契約效力 有效成立 有效成立
期限歸屬 依當事人約定期限 視為不定期限
終止難度 期限屆滿才消滅 受土地法100條限制
💬口頭約定逾一年租期不會無效,但會喪失對特定期限的法律保障。
🧠 記憶技巧:租屋逾年沒寫紙,視為不定期租期。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契約無效」或「不生效力」。法律對租賃採取寬容態度,為保護承租人居住權,僅將其轉為不定期,而非直接否定契約效力。
買賣不破租賃(民法第425條) 土地法第100條(不定期租賃收回限制) 民法第451條(默示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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