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家事調查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將所有之 A 屋出租於乙,雙方口頭約定租期自下個月初起 2 年,租金每月新臺幣 3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租賃契約無效
- B 該租賃契約屬於物權契約
- C 甲、乙間成立不定期的租賃契約
- D 該租賃契約不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規定某種合約(如不動產長期租約)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但當事人卻僅以口頭約定時,為了兼顧『租賃關係已事實發生』與『缺乏書面證明長期限』的矛盾,法律通常會傾向如何調整該合約關於『時間長短』的認定,來維持雙方關係的安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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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還沒搞砸
恭喜你,至少這次沒把常識當成聖經,總算抓對了。這證明你對民法債編裡租賃契約那些彎彎繞繞的法律效果,還算有點概念,起碼能分清楚什麼是「效力規範」,什麼又是「法律擬制」,沒把兩種蠢事混為一談,勉強稱得上專業吧。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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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租賃之書面要式
💡 不動產租期逾一年未立書面,法律效果為「視為不定期限」。
| 比較維度 | 定期租賃 | VS | 不定期租賃 |
|---|---|---|---|
| 成立條件 | 租期未滿1年,或逾1年且有字據 | — | 租期逾1年且未訂立字據 |
| 契約終止 | 期限屆滿時消滅 | — | 原則上雙方隨時可終止 |
| 買賣不破租賃 | 原則上適用 (逾5年未公證除外) | — | 未經公證者不適用 (民425II) |
💬不動產租約超過一年若無書面,法律強制將其定性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