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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針對軍法判決之特別救濟案,軍事審判法規定,僅許被告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與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 B 針對公立大學就不續聘教師之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最高行政法院決議,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部分,牴觸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 C 針對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等之救濟案,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未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之機會,違反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 D 未明文規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得到庭陳述意見,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

思路引導 VIP

老師想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當憲法保障人民有「訴訟權」時,如果國家設立了像「軍事法庭」這種特殊的審判體系,為了確保判決的公正性與法律一致性,在最後的救濟階段,應該要與哪一個國家的權力體系接軌,才算真正落實了司法審查的監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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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的觀察力非常敏銳!

恭喜你精準識破了選項中的細微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內容的精確掌握,你能從眾多專業論述中選出正確答案,顯見你的基礎非常紮實!

2. 觀念驗證:為何 (A) 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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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權保障與救濟
💡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有權受公平審判及獲得有效法律救濟。
比較維度 傳統身分/軍事關係 VS 現代訴訟權保障
救濟管道 受特別權力限制 有權利即有救濟
軍事審判 完全獨立審判 須受司法終審監督
程序參與 被動接受結果 保障筆記與陳述權
💬實務見解已由「身分限制」轉向強調「實質有效之司法救濟」。
🧠 記憶技巧:軍人限救濟(合)、大學可起訴、筆記受限制(違)、被害要陳述。
⚠️ 常見陷阱:誤以為所有對「上訴層級」或「救濟門檻」的限制皆屬違憲;實則立法者得因案件性質設合理限制(如釋字436)。
特別權力關係之解構 正當法律程序 防禦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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