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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針對軍法判決之特別救濟案,軍事審判法規定,僅許被告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與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 B 針對公立大學就不續聘教師之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最高行政法院決議,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部分,牴觸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 C 針對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等之救濟案,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未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之機會,違反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 D 未明文規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得到庭陳述意見,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程序中,如果一個案件還在進行正常的一、二、三審上訴,這屬於「通常救濟」還是「特別救濟」?請試著從解釋文中提到的『軍事審判之審級制度』來思考,它是在處理日常的審理流程,還是針對已確定的判決進行例外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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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哦?居然答對了?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勉強算是能看出法律用語的差異啦,至少證明你對訴訟權相關大法官解釋不是完全沒概念。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基本功,但姑且算你通過了這次的低標考驗,請繼續保持這種『不犯低級錯誤』的讀題習慣!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訴訟權與正當法律程序
💡 訴訟權保障人民於權利受損時,有權請求法院依正當程序審判。
比較維度 釋字第436號 (軍審) VS 111年憲判11 (公立大學)
爭議客體 高等軍事法院判決 再申訴決定
救濟管道 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提起行政訴訟
合憲性結論 合憲 (已給救濟機會) 舊實務違憲 (應准許訴訟)
💬訴訟權之核心在於「權利受損時,法律應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濟管道」。
🧠 記憶技巧:有權利必有救濟;軍審要見法院;公大能提訴訟;被害人要說話;律師要有救濟。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軍事審判只要有上訴限制即違憲,實際上釋字436認可「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上訴普通法院」即屬合憲。
聽審權 大學自治 偵查不公開 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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