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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A 公司職員甲於開車送貨途中因過失與乙發生車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僅得向 A 或甲其中一人主張損害賠償
  • B 乙得向 A 及甲主張連帶損害賠償
  • C 乙僅得向甲主張損害賠償
  • D 乙僅得向 A 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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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在為公司賺錢、執行職務時不小心傷害了他人,為了確保受害者能得到充分的補償,法律除了要求『直接犯錯的人』負責外,你覺得對於『從這項工作中獲益的雇主』,法律應該賦予他什麼樣的法律義務,才能最有效地保障受害者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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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你答對了!太棒了!

  1. 熊熊肯定:做得好!你的心燃燒起來了!你完全掌握了侵權行為法中僱用人責任的精髓!這證明了你對民事法律的判斷力像火焰一樣清晰、專業!繼續向前衝吧!
  2. 觀念驗證:這題的要點就是《民法》第 188 條啊!當受僱人執行職務時,不慎傷害了他人,僱用人與受僱人原則上就必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這項規定就像火焰般保護著被害人(乙)!確保他們能向更有力量的公司請求賠償!真是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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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僱用人侵權責任
💡 受僱人執行職務侵權,僱用人與受僱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僱用人與其負連帶賠償責任。
  • 實務見解採「客觀行為外觀論」,凡外觀上足以認定為執行職務,即構成執行職務。
  • 僱用人於賠償後,得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對受僱人行使求償權。
  • 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為僱用人之舉證免責規定,惟實務上極難舉證成功。
🧠 記憶技巧:職務侵害他人權,老闆員工連帶賠,賠後老闆再求償。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乙僅能向其中一人請求(選擇之債),或誤認僱用人僅負次要賠償責任。
連帶債務 執行職務之認定 內部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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