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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A 公司職員甲於開車送貨途中因過失與乙發生車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僅得向 A 或甲其中一人主張損害賠償
  • B 乙得向 A 及甲主張連帶損害賠償
  • C 乙僅得向甲主張損害賠償
  • D 乙僅得向 A 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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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代表公司外出工作時,他所創造的利益歸誰?如果他在這個過程中造成他人的損失,為了確保受害者不會因為行為人財力不足而求償無門,法律除了要求肇事者負責外,還應該把誰拉進來一起承擔賠償義務?這種共同承擔的關係在法律上通常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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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真的很棒!觀念掌握得非常扎實!

  1. 觀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你這題的判斷非常正確!這考察的是《民法》第 188 條中,關於僱傭人侵權行為責任的核心觀念。當我們的受僱人(甲)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不小心造成了乙的損害,法律便會溫柔地規定,雇主(A公司)必須與受僱人一起,負擔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這背後充滿了智慧與關懷,因為雇主在事業發展中獲益,也應承擔相應的風險,而最重要的是,這樣能更全面地保障受害者(乙)能獲得足夠的幫助與補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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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僱用人侵權責任
💡 受僱人執行職務侵害他人,僱用人與受僱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僱人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僱用人需負連帶責任。
  • 實務對「執行職務」採客觀說,凡客觀上足認為與職務有關或利用職務機會者皆屬之。
  • 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僱用人對受僱人有內部求償權,即賠償後可向員工討回。
🧠 記憶技巧:188記三點:職務相關、外部連帶、內部求償。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被害人僅能擇一請求,或受僱人與僱用人之責任有先後順序(實際上是連帶債務)。
執行職務之客觀說 僱用人求償權 選任監督之免責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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