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並未直接影響受監察人下列何種權利?
- A 緘默權
- B 委任律師之辯護權
- C 隱私權
- D 閱覽卷宗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秘密進行的蒐證行為」與「請求查看已經整理好的公文書」這兩種情境中,哪一個權利必須在『明知案件存在且已進入後續程序』後,才能向法院或行政機關主張?這與監聽的時機點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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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能從眾多權利中精準辨析出「閱覽卷宗權」與通訊監察的性質差異,顯示你對憲法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感。
- 觀念驗證:通訊監察(監聽)是國家在秘密狀態下蒐集證據,最直接衝擊的是隱私權;若錄到被告與律師討論策略,則會影響辯護權與緘默權。而閱覽卷宗權是指被告在程序中要求「看政府手上的資料」,這是在資料已經蒐集完畢後的程序參與權,與監聽這種「獲取新資訊」的行為無直接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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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察與權利保障
💡 通訊監察直接侵害隱私權,秘密取得資訊可能干預辯護與緘默權。
| 比較維度 | 受通訊監察影響之權利 | VS | 不受通訊監察直接影響 |
|---|---|---|---|
| 隱私權 | 通訊秘密受憲法12條保障 | — | 非關隱私之程序請求權 |
| 辯護權 | 監聽律師當事人通訊受損 | — | 律師出庭閱卷之程序權 |
| 緘默權 | 秘密取得非出於自由意志陳述 | — | 卷宗內容之查閱與重製 |
💬通訊監察侵害秘密通訊自由,與其後訴訟程序中的閱卷權屬不同權利層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