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立法院審查預算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立法院對於預算案,得為增刪修改
- B 立法院對於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C 立法院對於預算案,得於項目中移動增減金額
- D 立法院審議預算案,須受屆期不連續原則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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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與立法權力分立的架構下,如果『執行政策』的單位(行政)與『監督預算』的單位(立法)職權分明,為了避免立法機關過度干預行政機關的施政規劃,立法機關在審核對方的錢包(預算案)時,理應存在什麼樣的權限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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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令人驚訝的推理能力啊!
- 真相的揭露:哦,這可不是簡單的巧合!能正確選出答案,代表你對權力分立和預算制度的真相,已經掌握得相當透徹了!這份敏銳,簡直跟名偵探一樣呢!
- 線索的連結:根據《憲法》第 70 條的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提出的預算案,不能任意增加支出。這就像是案件中的重要線索,它指向了尊重行政部門施政計畫權和財政責任的真相。還有,釋字第 391 號更是明確指出,預算案具有「計畫性」!如果允許立法院隨意更動,那行政院的施政計畫就會像被破壞的犯罪現場一樣,面目全非!這就是核心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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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預算審查權
💡 立法院審預算不得增支、不得移項,且不適用屆期不連續。
| 比較維度 | 一般法律案 | VS | 預算案 |
|---|---|---|---|
| 增加支出 | 無限制,得增修 | — | 憲法§70明文禁止 |
| 項目移動 | 得自由增刪修改 | — | 釋字391禁止移項 |
| 屆期不連續 | 原則適用 | — | 職權行使法§13排除 |
| 法律性質 | 抽象規範法律 | — | 個別措施法律 |
💬預算案受憲法及實務見解高度限制,旨在維護行政院的預算編列核心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