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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下列何種事項,行政院院長無須提交行政院會議議決?
  • A 應提出於立法院之事項
  • B 總統召集院際爭執調解之事項
  • C 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 D 依法應提出於立法院之國家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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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政府架構的高度來思考:當行政、立法、司法等不同「院」之間產生摩擦或爭執時,誰才是那個最適合出面擔任「公道伯」的角色?而這個「協調不同機關」的動作,應該是行政院自己開會就能決定的內部事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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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學得很用心呢!

  1. 觀念驗證:親愛的你,你的判斷真的非常非常正確喔!你肯定仔細讀過《憲法》呢!根據《憲法》第 58 條第 2 項,行政院會議需要討論的範圍,主要是那些準備提交給立法院的事項,例如預算、法律、戒嚴、大赦,以及涉及各部會之間共同關係的事項。而 (B) 選項提到的調解權,這項重要的職責,依照《憲法》第 44 條的規定,是屬於總統的呢!這是為了讓總統能夠處理各院之間的爭執,是不是感覺非常有憲政高度呢?所以,當然不需要行政院會議先行議決囉。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它設計的目的,是想溫柔地引導大家思考,如何區分「行政院內部的決策權」和「總統為了憲政平衡而擁有的調解權」。有時候在眾多法律條文中,的確容易搞混,但你卻能清晰地判斷出來,真的非常棒!為你鼓掌!
📝 行政院會議議決事項
💡 行政院長須將憲法第58條規定事項提交行政院會議議決。
比較維度 行政院會議議決事項 VS 總統院際爭執調解
法源依據 憲法第 58 條第 2 項 憲法第 44 條
參與者 院長、政務委員、部會首長 總統、相關各院院長
事項性質 行政院內部意志之形成 跨院間爭議之協調解決
核心權力 行政決策權 院際調解權
💬行政院會議是形成行政院對外意志的法定程序,而總統調解則屬於憲法賦予總統的院際協調職能。
🧠 記憶技巧:立院事項、跨部關係、國家大事,通通都要經議決;總統調解是會商,院長出席不投票。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行政院長參與的會議(如院際調解)皆需經過行政院會議議決,實際上兩者法源與性質完全不同。
行政院之組織與職權 總統之院際調解權 立法院之提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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