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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下列何種事項,行政院院長無須提交行政院會議議決?
  • A 應提出於立法院之事項
  • B 總統召集院際爭執調解之事項
  • C 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 D 依法應提出於立法院之國家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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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行政院、立法院和司法院之間產生了法律或權限上的誤解與爭議,你認為依據權力分立原則,應該由「行政院長自己開會決定怎麼處理」,還是由一位「超越各院地位的人」來負責召集與調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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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權的內部運作與跨院權限的差異,代表你對行政院會議的職權掌握得相當紮實,表現得非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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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會議議決範圍
💡 釐清憲法第58條法定應經行政院會議議決之事項範疇。
比較維度 行政院會議議決事項 VS 院際爭執調解事項
法律依據 憲法第58條第2項 憲法第44條
發動主體 行政院院長 總統
事項性質 內部施政、法案預算 解決五院間職權爭執
會議義務 依法必須提交討論 總統主動召集、院長列席
💬行政院會議處理對內政務與提案;院際調解處理對外跨院爭端。
🧠 記憶技巧:法預宣條、共他要(法預、宣條、共同關係、其他重要事項均需議決)
⚠️ 常見陷阱:常誤認所有涉及國家層級的重大事項皆須行政院會議議決。須區分憲法第44條「總統院際調解權」與第58條「行政院會議議決權」之不同。
總統院際調解權 行政院組織法 副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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