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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下列何種事項,行政院院長無須提交行政院會議議決?
  • A 應提出於立法院之事項
  • B 總統召集院際爭執調解之事項
  • C 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 D 依法應提出於立法院之國家重要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國家不同機關(例如行政與立法之間)發生糾紛,必須由「國家元首」出面調停時,這種屬於「跨院層級」的協調過程,是否還適合放在「行政院內部」的會議中去投票決定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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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憲法基本常識總算沒丟光。

  1. 觀念檢核:嗯,不錯,答對了。看來你還記得《憲法》第 58 條那些行政院會議「必須」議決的鳥事:什麼法案、預算、戒嚴、大赦、宣戰、媾和、條約(選項 A、D),還有那些部會間的協調(選項 C)。這些是行政院內部自己搞定的。 但院際爭執調解權?那是《憲法》第 44 條,總統的權限。總統是跨院級的協調者,這點很難懂嗎?難道你覺得行政院會議能自己調解跟立法院的爭議?那不就等於自己跟自己吵架了?這種基本邏輯錯誤就別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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