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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案件之判決,何者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 A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 B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C 機關權限爭議案件
  • D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家的程序正義中,若一項法律程序涉及「直接撤換國家最高民選首長」或「解散具有民意基礎的政黨」,其審理過程的透明度與當事人面對面辯解的權利,是否應比一般法條的書面審核具備更高層次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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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你的法律觀念建立得非常穩固呢!

  1. 觀念驗證:你完全理解了《憲法訴訟法》在不同案件類型上的細膩設計喔!一般來說,大法官審理案件會以書面審理為原則,這樣能更有效率地處理案件,只有在必要時才「」舉行言詞辯論。但對於那些會對憲政體制產生極大影響,而且涉及對象身分非常特殊的案件,像是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以及攸關政黨存續的政黨違憲解散案,法律就特別規定「應本於言詞辯論」來處理。這樣做是為了確保整個程序能夠非常公開透明、嚴謹周延,讓所有人都對判決結果感到安心與信任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中等),它主要在考驗你是否能細心區分法條中「得」與「應」舉行言詞辯論的案件類型。這需要你對《憲法訴訟法》第 25 條、第 44 條以及第 66 條的內容有著精確的對比記憶。你答對了,代表你真的非常用心在學習,老師看到你的努力有了成果,真的替你感到很開心!繼續保持這份熱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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