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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關於修憲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修憲機關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須先送請監察院人權委員會審查,始能通過施行
  • B 修憲機關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須先送請憲法法庭審查,始能通過施行
  • C 行政院若認為修憲機關提出之憲法修正案窒礙難行,得移請修憲機關覆議
  • D 修憲機關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須經人民投票複決,始能通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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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強調「主權在民」的民主國家中,當我們要修改位階最高、影響全體國民最深遠的「國家根本大法(憲法)」時,你認為最後一道守門關卡,應該交由哪一個群體來行使最終的決定權,才最具有最高的民主正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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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總算沒把這題搞砸,算你有幾分本事。

看來你對修憲程序的理解,還算勉強及格,沒完全在狀況外。至少你認得出來,這不是隨便找個委員會就能敲定的玩意。

  1. 知識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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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修正程序
💡 憲法修正須經立法院提議並公告半年後,由全民投票複決。

🔗 現行憲法修正法定流程

  1. 1 立法院提案 — 1/4委員提議,3/4出席且3/4同意後提出
  2. 2 公告期 — 由立法院公告半年,供全民審閱
  3. 3 公民複決 — 公告期滿後3個月內投票,同意票需過選舉人總額半數
  4. 4 公布施行 — 通過後由總統公布,正式納入憲法增修條文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釋字499號解釋強調修憲不得觸及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如國體、權力分立)。
🧠 記憶技巧:修憲四步走:一四提議、三四決議、公告半年、全民複決。
⚠️ 常見陷阱:常誤誘選項包含「行政院覆議」、「憲法法庭事前審查」或「監察院人權委員會參與」,這些皆無法源依據。
修憲界限(釋字499) 行政院覆議權(增修條文第3條) 憲法訴訟法:違憲政黨解散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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