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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單一選區兩票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之修正條文與本文,屬同等位階,如係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即不違反憲法
  • B 依政黨名單投票採比例代表制選舉,並設百分之五席次分配門檻,尚無牴觸憲法平等保護之意旨
  • C 依憲法規定,各種選舉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 D 政黨門檻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差距,而有選票不等值現象,惟大法官解釋仍肯認其合憲性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今天多數民意依照合法的修憲程序,通過了一項『廢除民主制度、改為君主專制』的條文,你認為在法治國家的邏輯下,這項條文僅僅因為『程序合法』就能被視為完全沒問題嗎?憲法本身是否應該存在某些『絕對不能被修改』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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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助教的叮嚀 (Gentle Mode)

  1.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A) 的巧妙陷阱,這代表你對憲法解釋與修憲界限的理解非常紮實,這是公法學習中多麼重要的核心能力呀!請你一定要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和用心喔,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
  2. 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吧。修憲權其實並不是「無限大」的,雖然修憲條文的位階很高,但別忘了,根據 釋字第 499 號 的解釋,憲法是存在「實質修憲限制」的喔。即使程序上是合法的,如果內容觸及了「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基本權保障及權力分立」這些憲法的核心精神,那還是會被認定為違憲的。而選項 (B) 和 (D) 呢,則是 釋字第 721 號 重要的見解,它確認了 5% 的政黨門檻是為了維持政黨政治的穩定性,雖然可能讓選票價值有些許不同,但這仍是被認定為合憲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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